成都市市级机关公物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主要依据)
为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成都市市级机关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委办〔2009〕31号)及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术语定义)
成都市市级机关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市级部门办公物资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实物仓库及机关办公物资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的总称。
(一)公物仓设置专用仓储库,集中统一管理由财政性资金购置、调拨、按规定组织收入形成和捐赠、执法罚没调拨用于保障市级机关公务活动、暂未使用或阶段性使用后闲置的通用类办公物资。
(二)公物仓委托有条件的市级部门建立公物仓物资设备分散管理点,主要负责不便移动或拆装、体型较大、对存放有特殊要求的物资进行管理。
(三)公物仓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对有关办公物资设备进行统一归集、保管、调剂和处置报废等。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公物仓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筹管理、共享共用。
(二)统一标准、优化配置。
(三)公开透明、高效运转。
第四条 (管理范围)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部门”)全部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
(一)市级部门举办全市性大型会议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所需的办公物资,属公物仓管理的通用类物资,应全部通过公物仓统一配置。
(二)新组建的市级部门所需的办公物资和市级部门因工作需要添置办公物资,应首先通过公物仓统一配置,不足部分按经费管理渠道通过公物仓或申请使用单位按相关规定购置。
第五条 (物资种类)
纳入公物仓调配管理的通用类办公物资,主要包括:
(一)计算机、激光和彩色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办公设备类。
(二)木质和铁质的桌椅、文件箱架、茶几、沙发,会议桌椅等办公家具类。
(三)空调、除湿设备、电视机、投影仪、摄影摄像器材和会议系统等电器类物资类。
(四)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等交通工具类。
(五)其他指定性的办公类物资设备。
第六条 (管理机构)
市机关事务局是负责对公物仓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及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配置标准。
(二)根据市级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审查并制定全市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和新组建机构、市级部门所需办公物资保障方案。
(三)根据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规范市级机关公物仓管理办公室收缴、调配和处置资产工作程序,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条 (执行机构)
市机关事务局下设市级机关公物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物仓办公室”),与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收缴、保管、处置工作。
(一)负责健全完善公物仓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物资报废处置的前置审核。
(四)负责具体组织公物仓资产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上报工作、上缴收益。
(五)负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及时上缴或归还公物仓资产。
(六)负责建立公物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
(七)负责编制库存资产报表,定期向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上报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八)负责专题报告全市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和新组建机构、市级部门所需办公物资配置情况。
(九)负责公物仓实物仓库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部门职责)
市级部门是公物仓物资的具体使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归集本单位闲置资产上缴公物仓办公室。
(二)根据举办全市性大型会议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或新组建机构及部门自身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有关手续,确保所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完整、按时归还。
(四)有托管职责的部门:受公物仓办公室委托对本部门纳入公物仓管理的有关物资设备实行管理;建立健全公物仓物资台账和价值账,每年3月底前向公物仓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资产台帐报表。
第九条 (经费管理)
凡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市级部门,其所需通用类办公物资购置经费按以下方式管理:
(一)市级部门举办大型会议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所需的通用类办公物资购置经费,由市财政审核后纳入预算管理,每年年初向市机关事务局核拨,实行专项经费管理。
(二)新组建机构及市级部门所需通用类办公物资购置经费,由市财政视情况核拨到公物仓办公室或新组建机构、市级部门。
第十条 (物资归集)
市级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按规定上缴公物仓办公室。
(一)移交上缴资产时,填制《成都市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一式四份,并附相关凭证、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权属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证明等)。经公物仓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实施移交与验收入库。
(二)依据《成都市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市级部门核减移交单位资产账;公物仓办公室登记公物仓资产账,并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登记。
第十一条 (物资借用)
市级部门举办全市性大型会议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所需办公物资,由公物仓办公室采取借用方式实施管理。
(一)借用单位填写《成都市公物仓资产借用单》一式四份,承担有关义务。
(二)公物仓办公室办理出库手续,同时在外借资产登记簿中登记。
(三)借用单位归还公物仓物资时,填制《成都市公物仓资产归还单》一式四份,并附原《成都市公物仓资产借用单》,公物仓办公室确认后验收入库,并在库存资产登记簿中登记。
(四)借用物资须在会议、活动或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交回公物仓办公室。
第十二条 (物资调拨)
新组建的市级部门所需的办公物资和市级部门因工作需要添置办公物资,由公物仓办公室经相关程序审批后,采取无偿调拨方式实施管理。
(一)使用单位向公物仓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调配使用理由、用途、时限和申请调配物资品目、数量等事项;
(二)公物仓办公室在接收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事项审核和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工作;
(三)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一次性调拨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公物仓办公室负责办理;调拨资产价值在5-50万元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办理;调拨物资设备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报市政府审批后办理。
(四)公物仓办公室根据审批文件填写《成都市公物仓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并据此办理出库手续,核销公物仓资产台账;
(五)使用单位与公物仓管理办公室办理调拨手续并领取相关办公物资设备,登记领用资产及资产价值账。
第十三条 (报废处置)
公物仓资产报废处置的基本规范是:
(一)报损报废标准为:盘亏物资和报损物资、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达到报废年限的(其中办公设备类不得少于6年,办公家具类不得少于15年)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不易存储或可能长期闲置的;达不到环保节能要求的;无维修价值的;超标准配置或其他需要处置的。
(二)市级机关公物仓资产需报废、报损、转让及捐赠的,由公物仓办公室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请,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批准后实施。公物仓办公室填写《成都市公物仓资产处置单》一式二份,办理相关手续后核销。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
公物仓物资管理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户管理,全部库存物资纳入机关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一)公物仓办公室按规定设置公物仓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登记簿按照使用状态分为库存资产登记簿和外借资产登记簿,资产登记簿按照增减日期时序登记,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卡片应记载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购置日期、价值等详细资料,一物一卡。
(二)公物仓办公室应按月对所保管资产进行盘点,每年12月份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三)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向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局报送公物仓资产调配情况。
(四)凡非正常短缺、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成都市市级机关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委办〔2009〕31号)精神,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要加强对市级部门办公物资和公物仓物资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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