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成都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

作者:  时间:2012-03-19 12:17  浏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大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力度,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明确政府采购职责分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工作制度是指市级单位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单位内设专门机构为政府采购责任人,负责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并指派专人为单位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四条  市级单位应将本单位确定的政府采购责任人报市财政局备案。

    各单位应填写《成都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责任人备案表》(附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登记。单位政府采购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向市财政局备案登记。

    第五条  政府采购责任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 制定单位、系统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 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三) 组织单位、系统内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四) 组织协调、指导下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五) 组织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实施;

    (六) 负责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有效落实;

    (七) 参加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八) 协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 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协助投诉处理工作;  

    (十) 负责采购计划、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文件、委托协议、专家抽取、项目评审、采购合同、项目验收、协议采购、定点采购、电子化采购、报表统计、采购档案收集管理等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性事务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单位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二) 热爱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 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四) 具有胜任政府采购管理、执行和监督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 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透露招标投标等情况;

    (四) 不得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 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将对政府采购责任人的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政府采购责任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不称职的,将及时向有关单位建议予以调整。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